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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房、争家产……这次争夺的是骨灰!

发布日期:2021-02-23     阅读数:733
争房、争地、争家产
抢货、抢权、抢孩子
这种继承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屡见不鲜
但龙岗法院近日判决了一宗案子
继承人之间争夺的
竟然是骨灰!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图片
阿芳因病去世之后
其丈夫阿华为阿芳办理了火化手续
并且将骨灰寄存在殡葬管理所
阿芳的父母由于疫情的原因
无法从湖北赶来为阿芳处理后事
疫情减缓后
阿芳的父母想与阿华协商
处理骨灰安置事宜
阿华却拒绝交出骨灰

法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为死者阿芳的父母亲以及死者与其前夫所生之女,被告阿华系死者的配偶,双方均为二婚。但双方结婚一个月后,死者便向阿华提出了离婚,而法院未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一年后,阿芳因病去世,被告阿华为其办理了火化手续后将骨灰寄存于殡葬管理所。因新冠疫情影响,原告无法从湖北老家赶来深圳处理阿芳后事,随即在老家为死者购买了墓地。在新冠疫情有所减缓后,原告立即赶到深圳,想与被告阿华共同协商处理后事,阿华却拒绝将阿芳的骨灰移交给原告带回湖北老家安葬。对于骨灰的处置,双方难以达成一致,原告遂将阿华告上法庭。
   
此案于2021年1月18日判决
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
坂田法庭适用民法典判决“第一案”


争议焦点:骨灰的处置优先权
骨灰是人们对死者寄托哀思与情感的物质载体,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因精神寄托的需要而产生的人格权的延续。近亲属对死者的骨灰享有悼念、祭扫、暂为保管的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关于死者近亲属怎么保管、处置死者骨灰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关于“死者近亲属间如何处理骨灰意见不一”而引发的诉讼屡见不鲜。本案中,由于原告和被告均为死者的近亲属,因此争议焦点在于明确近亲属对死者骨灰的处置优先权。


死者的丈夫和其父母都属于死者近亲属
谁才具有骨灰的处置优先权呢?


因婚姻形成的夫妻关系是社会基本关系,一般情况下,死者骨灰对配偶的精神利益影响最大。死者无特殊遗愿情况下,可以优先由配偶处置骨灰。但如夫妻感情存在明显裂痕,死者在生前已不愿与配偶共同生活的情况下,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处理。
本案中,被告阿华与死者阿芳之间虽为夫妻,但法院查明,死者阿芳与被告阿华均为二婚,双方结婚仅一个月后,阿芳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虽法院未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说明夫妻感情已有裂痕,死者生前已不愿与被告阿华共同生活。
被告在庭审中从始至终未通过陈述及举证来强调其与死者存在夫妻之情和其有主动改善夫妻感情的努力,被告与死者生前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情。在骨灰的处置方面,被告目前仍将死者骨灰寄存于第三人处而未安葬。



而原告已购买墓地做好安葬死者骨灰的准备,且死者出生地在原告住所地,“叶落归根”更为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综合考虑本案实情,从公序良俗原则、公平原则等民法原则出发,判决死者骨灰由原告方负责保管、安葬。


生如夏花之绚烂
死如秋叶之静美
在中国人几千年的传统观念中
都尊崇死者为大
入土为安
为了情感纠葛去争夺骨灰
只会给亲人带来更多的痛苦
面对家庭事务之争
多些宽容和体谅
才会有更多的和谐与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