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新民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5)辽0181刑初46号
公诉机关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出生于辽宁省,汉族,大专文化,原中共党员,案发前系某某市殡仪馆党支部书记、主任。因违反廉洁纪律,2024年4月29日被新民市民政局党组决定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因涉嫌受贿罪,于2024年12月20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于同日被新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25年1月17日经新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新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亮,辽宁同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24]z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于202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于2025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思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退休返聘负责新馆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某市殡仪馆环保除尘设备供货商、殡葬用品供货商孟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收受殡葬用品供货商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万元(以下未做特殊标注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孟某某财物100万元
1.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某某某殡葬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沈阳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等多家由孟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某某市殡仪馆销售殡葬用品提供帮助。孟某某分别在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2次送给张某某好处费15万元,共计3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市殡仪馆采购由孟某某实际控制的沈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40万元环保除尘设备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孟某某为感谢,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3.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退休返聘负责新馆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市殡仪馆新馆建设设备提供商孟某某顺利验收合格提供帮助。孟某某为感谢,送给张某某好处费5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二、收受张某某财物2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某某殡葬用品经销处、沈阳市铁西区某某某殡葬用品经销部等多家由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某某市殡仪馆销售殡葬用品提供帮助。张某某为感谢,于2019年1月春节前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024年10月23日,经新民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同年10月24日,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公诉机关为指控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提出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并有值班律师在其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确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张某某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变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22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党支部书记及退休返聘负责新馆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某某市殡仪馆环保除尘设备供货商、殡葬用品供货商孟某某人民币100万元,收受殡葬用品供货商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以上共计人民币120万元(以下未做特殊标注均为人民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收受孟某某财物100万元
1.2013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某某某殡葬用品有限公司、沈阳市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沈阳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沈阳市苏家屯区某某某殡葬物资经销处等多家由孟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某某市殡仪馆销售殡葬用品提供帮助。孟某某分别在2013年中秋节前、2014年春节前分2次送给张某某好处费15万元,共计3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2.2016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市殡仪馆采购由孟某某实际控制的沈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40万元环保除尘设备提供帮助。2017年春节前,孟某某为感谢,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3.2022年1月,被告人张某某退休返聘负责新馆建设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某某市殡仪馆新馆建设设备提供商孟某某顺利验收合格提供帮助。孟某某为感谢,送给张某某好处费5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干部任免审批表、民政局任免文件、民政事务服务与行政执法中心(殡仪馆)聘用工程质量监督员的请示、入党志愿书、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人员退休领取养老金申请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市编办文件、户口证明、犯罪记录证明、党内警告处分决定、购买车库发票、收据、杨某银行卡交易明细、杨某房产查询材料、某某市殡仪馆2017年采购240万除尘设备合同及付款凭证、沈阳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市民政局会议记录、市政府文件、张某某存款凭证、2020年某某市殡仪馆与沈阳某某某机械有限公司采购合同及付款凭证、某某市殡仪馆2013-2017年采购孟某某下属公司丧葬用品付款凭证等材料、企业机读档案、情况说明、孟某某所属公司殡葬用品进货明细表;2.证人证言:证人孟某某、张某某、杨某、曹某、赵某、于某、王某、李某、梁某、赵某某、李某某、张某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二、收受张某某财物20万元
2016年至2018年,被告人张某某担任某某市殡仪馆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沈阳某某殡葬用品经销处、沈阳市铁西区某某某殡葬用品经销部等多家由张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向某某市殡仪馆销售殡葬用品提供帮助。张某某为感谢,于2019年1月春节前送给张某某好处费20万元,张某某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辽宁上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金交款单、缴税发票和保险单、某某市殡仪馆2016-2018年采购张某某下属公司丧葬用品付款凭证等材料、张某某实控公司机读档案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曹汉臣、赵尚伟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
2024年10月23日,经新民市监察委员会通知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同年10月24日,对张某某采取留置措施。
另查明,2024年11月25日,被告人张某某将案涉财物人民币120万元,上缴至新民市监察委员会账户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举证、质证,可以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贿赂,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张某某主动交代有关部门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有悔罪变现,希望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返还赃款,缴纳罚金,并结合社区矫正机关出具的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对被告人张某某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确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依法没收被告人张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0万元,上缴国库。(已缴至新民市监察委员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计兴东
审 判 员 林述静
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于子越
书 记 员 张晓龙